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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逻辑机理与实践进路

   日期:2026-07-08     浏览:7864    评论:0    
核心提示:数字乡村治理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面向。本文基于共生理论的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三重要
 数字乡村治理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面向。本文基于共生理论的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三重要素,建构起“同构共生-动态增益-互惠一体”的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分析框架,从治理主体的多元联动与价值共创、治理过程的更新演进与功能协同、治理空间的要素支撑与情境适配等维度,阐明数字乡村共生治理逻辑。当前,乡村治理存在主体协同不足、功能导向偏失、资源要素配置失衡等现实困境,严重制约着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效能的释放。对此,应强化多元主体联动以提升治理协同性,凭借功能互嵌重构数字治理价值导向,依托整体性融合创新治理形态,通过有效吸纳与广泛动员来实现主体共治,激发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的耦合效应,进而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向更高阶形态迈进。
关键词: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治理效能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乡村是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中提及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将“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作为重要任务点之一。当前,数字中国建设行动加速了数字乡村建设进程,助力畅通“数字下乡”的“最后一公里”,但在治理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治理碎片化、数字悬浮、数字贫困、数字赋能泛化等错综复杂的治理难题。因此,在渐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亟待通过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并以共生性系统视角审视治理实践场景,探索协同共治路径,进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随着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进程加速,数字赋能治理的功能价值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研究取向:一是治理主体培育,注重统筹协同多元主体行动,聚合数字治理主体势能。其认为在党建引领数字乡村善治进程中,需要通过重塑新乡贤治村内生性动力,强化农民数字素养与农民主体性,塑造数字新农人,关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等。二是治理工具应用,强调推行高效精准治理模式,倍增数字治理技术效能。其认为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发挥提质增效作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健全了乡村治理的“技术促进机制”。此外,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共享、算法优化与平台赋能,重构了乡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实现乡村治理过程的快速响应和智慧控制。三是治理空间拓展,突出适配实际乡村治理情境,更新数字治理场域功能。其认为乡村数字治理规则重塑需要以空间重构为基本前提,搭建数字化“公共能量场”,发掘技术型村民自治空间,融合城乡数字空间发展,破解数字鸿沟。四是治理路径探索,重视提升数字赋能治理策略,夯实数字治理创新动能。其认为新质生产力赋能乡村数字化治理,推进“人”“物”“治理”“技术”转向现代化,耦合乡村虚实空间,实现了数字技术驱动乡村脱域治理,并以数字动员吸纳村民主体参与治理,进而建构起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
从整体上看,既有研究主题集中且研究内容丰富,达成了数字乡村治理研究的基本共识,为接续研究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然而上述研究皆结合某一单一关键变量与不同视角开展深入研究,难以揭示整体性系统视域下乡村社会各治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内在张力及其治理策略。鉴于此,本文基于共生理论,耦合共生理念与数字乡村治理实践,建构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研究分析框架,从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三个维度剖析治理逻辑、治理困境以及治理路径,旨在将“同构共生—动态增益—互惠一体”的共生价值理念嵌入数字乡村治理体系之中,以提升数字乡村整体治理效能。
 
二、共生治理:审视数字乡村治理研究的新视角
(一)共生理论的基本内涵与治理适切性分析
共生(Symbiosis)一词发轫于生物学领域,意指生物体在复杂生存环境之中维系互动共存的有机方式。1879年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首次提出共生概念,将“共生”解释为生物体之间互为依存与协同共生的一种演化模式。中国学者袁纯清基于要素解构视角,提出“共生”内涵的三大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并认为“一体化互惠共生”是共生的最佳理想形态。一是共生单元,是指生物体在共生系统场域内进行能量交换的基本单位,它是维系共生系统运转的核心要素。二是共生模式,也称共生关系,指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构形式,它是共生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的耦合状态。三是共生环境,是指共生系统可持续平稳运行所需依赖的外部条件,它是影响共生单元发展与共生模式更新的关键变量。在共生理论视角下,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的有机融合,形塑出共生系统同构共生与协同演化的长效化稳定样态。
随着共生理论研究的演进,其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展到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拓宽了社会科学研究的新视角。涉及共生理论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产业共生、文化共生、情感共生等情境,而在乡村社会研究领域,虽有学者对乡村旅游共生发展、共同富裕共生、城乡要素共生展开研究,但鲜有关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协同治理等问题。当前,数字乡村治理中存在治理资源碎片化、内生动能不足、治理秩序失衡以及权益保障欠缺等问题,亟须以整体性思维改进数字乡村治理现状,提升治理效能。共生理论蕴含更新演进、协同合作与互惠共生等基本理念,这与社会基层治理相契合,其一,共生系统内异质性共生单元与数字乡村治理情境中多元主体相对应,以密切联系与协同联动来促进治理信息互通与治理行动统一。其二,共生模式的动态调适能够指导数字乡村治理模式创新,可以为治理主体营造有机互动与结构稳定的治理空间。其三,数字乡村治理的共生环境需要数字政策支持、数字设施强基、红利权益保障等关键条件为支撑,以此确保数字乡村治理“互惠共生一体化”内核贯穿治理全过程。概言之,共生理论能够为数字乡村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实践创新,进而衍生出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新模式。
(二)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分析框架及治理逻辑
数字乡村共生治理以共生理论的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为逻辑基点,融合治理主体、治理过程与治理空间等维度,建构“同构共生—动态增益—互惠一体”的共生治理逻辑,助益共生治理路径及其共生治理效应的探索(参见图1),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治理目标的锚定奠定了研究基础。
1.共生单元的同构共生:治理主体的多元联动与价值共创
共生单元构成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基座,其凸显了治理主体性价值的重要作用。这涉及治理行动网络的组织动员与价值引领,以合理分工与协同治理来共同建构多元共治的乡村数字治理共同体。在治理主体构成维度,基层政府、村级组织以及村民群体构成共生单元的基本主体。一是政府主体,其在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实践中起到引导与协调的功能,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政府部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营造良政善治的治理环境,促进多元治理主体联结,提升数字治理有效性、系统性与协同性,实现有效共治。二是村级组织主体,其是连接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群体的桥梁纽带,号召动员村民主体参与乡村数字治理行动。其通过组织动员与增进互动,使村民及时了解政策与反馈需求,以增进乡村数字治理行动的组织力与执行力。三是村民主体,其是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行动的参与者,也是乡村数字治理成果的享有者。村民主体涉及乡村公共利益分配,关切村民自身数字治理权益,聚焦治理成果的公平分配以及数字红利的普惠可及,契合“人人共治,人人共享”的共生治理原则。
2.共生模式的动态增益:治理过程的更新演进与功能协同
共生模式建立在共生治理主体联动协作之上,呈现出的具体治理方式与治理行为的总和,反映共生治理系统运转时的过程更新与协同功能发挥。一是治理工具的高效运用,发挥数字技术赋能作用,提升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整体效率。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平台为治理媒介推行线上治理方式,通过信息即时互通搭建数字治理空间,实现“数据多跑路,民众少跑路”。二是治理方式的融合创新,通过数字技术嵌入机理驱动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这体现在数字技术有机衔接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能够拓宽村民自治空间、增强法治功能以及重塑乡村德治秩序,加速乡村治理新形态的成型,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三是治理能力的积极培养,为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提供智慧支撑。专业化数字治理能力的培育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注入新动能,有助于整体共生治理行动的推进,提升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效能,进而优化治理方式。由此,共生模式的有机调适能够助推数字治理工具的规范应用、治理方式的科学组合以及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激发出三者功能协同的共生治理作用,扩散“1+1>2”的共生耦合效应,释放共生治理能量。
3.共生环境的互惠一体:治理空间的要素支撑与情境适配
构建互惠一体的共生治理环境需要以要素协同来迭代升级治理空间,推进数字治理场景适配。一是制度规则要素,这是塑造共生治理环境的软件基础。数字乡村共生治理需要以制度规则为约束,并精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政策,益于民生生活的改善。这要求治理行动应立足社情民意,协调制度供需平衡关系,进而推动数字治理政策落地执行。二是资源技术要素,这是营造共生治理环境的硬件基础。配置数字资源技术要素并强化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是高效开展治理活动的前提条件。乡村物理空间的数字化建设为共生治理提供治理界面,也是治理主体与治理功能彼此作用与协同共振的现实场域。三是权益保障要素,这是优化共生治理环境的价值原则。公共权益是基于共同权益基础之上进行调适互动的结果,它并不是个体私人权益的聚集。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成果共享涉及公共权益,这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平权体系与数字红利平等分配机制的建构。数字技术赋予治理主体平等参与治理的机会,扩充利益表达话语权,并着重关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这一短板,通过给予充分的数字人文关怀,以此来营造和谐有序、包容发展的共生治理环境。
 
 
三、现实样态: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困境的实践表征
数字技术赋能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注入数字动能,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实践创新。当前,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实践中共生单元区隔、共生模式失调以及共生环境阻滞导致治理主体协同不足、治理过程的功能导向异化与治理空间的要素配置失衡等治理困境,制约着数字乡村共生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
(一)共生单元区隔:乡村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不足
1.治理主体权能属性模糊,数字共生治理效能乏力
治理主体权能属性模糊是制约治理效能提升的主要因素。一是基层政府职能偏差。基层政府是乡村数字治理行动的引导者与组织者,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能性越位、技术性越位与制度性越位的偏差倾向。这表现在行政职能过度发挥、治理技术依赖以及考核制度内卷化,形成数字化转型中制度逻辑与技术理性深度博弈的结构性冲突。二是村级组织动员能力薄弱。数字下乡的过程是技术与组织互构耦合的过程。作为重要的组织载体,村级组织在实践中存在能力不足、协调合作能力欠缺以及贯彻执行能力薄弱等组织限度,缺乏治理行动的凝聚力与统一性。三是村民主体性作用发挥不足。在当下,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主要依靠自上而下行政力量的外部植入,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乡村治理科层本位和技术中心主义的运作逻辑。然则,这种逻辑一旦脱离群众路线,极易偏离乡村社会和村民的实际需求,遭遇“技术悬浮”、村民参与不足和治理空转的困境。
2.治理主体内生动能薄弱,数字共生治理权力失衡
数字乡村治理行动开展以主体能动性为基本前提条件,但主体参与性不足导致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供给不足。一是少数人的“数字治理”。村级组织干部与治理工作者因参与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组织,自身享有数字治理的部分权力。而这一小群体在治理权力行使失当时,容易造成数字治理行为异化。二是多数人的“参与不足”。在资格权能上,乡村中青年群体外流,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参与数字治理的资格权能得不到有效保障。“数字排斥”“算法歧视”“数字挤出效应”等消极因素将这一群体,尤其是老年群体被排斥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边缘。这使得多数群体的资格权能不足,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动性难以提升。在实践行动上,在短时间内大多数村民群体不适应数字化治理的新方式。村民群体习惯于传统线下治理的模式,在他们的主观印象里,村委会是“找得着”“去得了”的地理坐标,村干部是“见得着”“说上话”的人物对象,有事当面能说清与解决。而数字治理的线上空间带来的虚拟性,使得村民内心的真实感、安全感、信任感缩减,多数人参与线上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由此,乡村治理内生性动能生成不足,制约着主体合作共治的协同性。
3.治理主体价值观念偏差,数字共生治理行动迟滞
治理主体的主观意愿与治理认知影响着数字乡村治理行动推进,学者梁漱溟提及的“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悖论依然存在于新时期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一是政府主体“太主动”。科层逻辑导向的绩效考核驱使政府部门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治理任务,极易导致政府过度参与数字治理的大小事务,陷入“无事不管”的包揽式治理困境。二是乡村干部“带不动”。这表现在其组织动员能力弱化,动员效果不佳,难以调动起村民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三是企业市场“不愿动”。数字乡村建设处于初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出于“经济人”思维,企业市场抱有观望态势,其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程度有待提升。四是社会组织“不会动”。数字治理对专业化组织与技术运用能力具有较高要求,社会组织自身专业成熟度不足,缺乏统一有效组织与引导,成为制约其参与数字治理的影响因素。五是村民自身“不想动”。习惯于线下、在场传统治理方式的村民,在面对数字治理时充满陌生感,这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提升村民的数字素养,改变其主观行动上不想参与进数字治理活动的态度。
(二)共生模式失调:乡村治理过程的功能导向异化
1.数字治理技术赋能泛化,衍生数字形式主义负担
数字技术以多重赋能路径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治理方式、治理流程,成为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有效工具。但超出合理、适度地应用数字赋能的价值范畴,数字赋能走向“泛化”,易陷入数字形式主义。一方面,赋能的泛化,技术万能思维充斥治理全过程。数字技术是手段不是目的,但数字技术的泛化使用愈发固化了数字万能的认知偏差。这表现为数字技术泛化使用程度越深,对数字技术依赖性则越强的现象。而对数字治理的价值创新而言,赋能泛化在不同程度上压缩了治理创新的时间与空间。另一方面,数字形式主义的生成,技术应用方式脱离治理实际。数字技术赋能的泛化催生了数字形式主义,在数字技术赋能治理的过程中,过度赋能易引发“数字表面化”“不必要的数字化”等问题。数字技术依托程式化、定量分析等符号功能,将乡村治理事务加以简约化,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治理事务自身的复杂性,使其脱离了嵌入现实社会情境的实体性特征。这加剧了数字技术与治理实践之间的现实张力,数字技术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关系失衡,甚至在治理认同层面导致村民对数字赋能产生抵牾的消极情绪。
2.传统经验治理路径依赖,制约技术治理实践创新
随着数字技术下乡,乡村社会的治理情境也随之发生改变,乡村传统治理思维模式的转换与数字治理之间存在张力。一是乡村社会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情理”“礼俗”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底色。在这种底色的主导下,技术下乡出现“水土不服”等适应性障碍,造成数字乡村建设陷入“乡村不动”的困局。二是乡村社会对数字治理技术的心理排斥。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模式建立在乡村农耕文明基础之上,“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是乡村生产生活的常态。小农思想以及信息闭塞使得农民主体在面对数字技术这一新兴事物时产生心理层面的不确定性与排斥性,观念与行为上较少接触数字技术,对乡村数字治理更是不甚了解。三是乡村的“乡土性”遭受数字侵蚀。中国传统乡村存在“安土重迁”“小富即安”“守望相助”“清明安和之心”等价值观,数字技术下乡带来的是对乡村本土文化特性与价值观念的冲击,“新”与“旧”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的交汇碰撞,阻碍着乡村数字治理实践创新。
3.乡村数字人才力量薄弱,专业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人才是推进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实践的内在驱动力,但目前乡村数字素养较低与人才短缺制约着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一是治村干部的数字治理力量不强。这体现在乡村干部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老年干部依赖于传统治理模式,较少应用数字技术,缺乏对数字技能学习的主动性,主观上偏好于经验决策,削弱了数字治理策略的落地效果。二是数字人才的外部引进不足。数字人才队伍薄弱的另一个原因是外部人才引进不足,囿于资金不足与“引才”意识淡薄,导致人才队伍缺乏数字人才力量的注入,制约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三是数字人才的内部培育不够。数字治理需要乡村内部人才这一内生性力量注入,以提供智慧支撑。但乡村内部缺乏数字人才交流的信息机制,村级组织对内部人才的培育不够重视,并且缺乏专业的数字治理技能,导致治村队伍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度低。四是数字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弱。相较于城市,乡村的数字治理缺少数字科技创新的扶持。诸如农研院、高校、数据局等科技创新资源的下乡力度有限,造成数字乡村建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创新力与竞争力孱弱。
(三)共生环境阻滞:乡村治理空间的要素配置失衡
1.数字政策空间的制度悬浮,治理行动偏离实际
制度规范是治理行动开展的逻辑起点,然而制度悬浮造成治理制度设计与治理实际情境之间存在脱嵌。一是需求识别与数字治理制度制定存在脱节。这表现在制度制定缺乏对乡村数字治理现状的实地调查,真实的可感的需求未能转换为制度安排,制度制定处于“不接地气”的悬浮形态。二是数字治理制度应用错位。这体现在数字治理实践中,为全面推进乡村数字化转型,盲目地开发与应用数字技术。存在数字技术的嵌入应用与实际乡村社会情境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在本该不需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地方进行数字化“加工”,即“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这就导致制度的应用出现偏差,未能精准定位数字治理中民生需求的“锚点”。三是数字治理制度供给滞后与制度更新进程迟缓。制度供给需要因势而变、随事而制。但从实用性维度上考察,数字治理过程中制度供给跟不上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步伐,滞后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从时效性维度上考察,治理制度内容、形式、功能、结构等层面的滞后更新,容易在治理行动之间产生鸿沟,制约治理效能提升。
2.数字物理空间的设施落后,治理服务创新受限
乡村数字物理空间的资源匮乏阻碍数字共生治理的推进,造成乡村数字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数字化信息服务设施落后。由于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缺少前瞻性的布局规划,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形成规模化数字治理,数字治理集聚效应不强。加之,政府部门投入的资金技术有限,农户居住分散,偏远地区的信息化网络设施建设覆盖率较低,导致信息传递不畅,这进一步加剧了城乡数字鸿沟。二是乡村智能化改造升级缓慢。数字技术下乡带来的正向效果是乡村数字化设施的升级,但由于前期数字基础薄弱,在硬件技术改造与软件升级方面需要耗费较多物力人力财力,技术更新、模块嵌入、端口优化、数据共享、数据处置方面存在着升级缓慢的困境,这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乡村数字治理的需求。三是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薄弱。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如损坏失效、硬件老化、数据丢失、更新滞后等问题,后期的维护更新需要及时跟进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但因缺乏资金投入以及专业化人员的维护检修,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面临失养、失修困境,缩减了其使用寿命与使用率,阻碍着乡村数字治理行动的开展。
3.数字红利空间的供给短缺,治理权益保障不均
数字权益保障有助于增进乡村社会福祉,但数字红利空间的供给不足使得民众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动性逐渐衰减。一是数字红利平权体系建设。数字红利平权体系建设中,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其中在引导、动员、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有限,使得平权体系建设缺乏坚实的推进力量。市场企业以盈利价值为导向,忽视对乡村数字权益的关注。社会组织自身的资源力量有限,对数字权益保护以公益活动为载体开展实践,但其辐射范围与受益群体有限,且村民主体对数字权益享有与保障认知的,重视程度不足。二是数字红利平等分配保障不均。一方面,主体上的差异,乡村“三留守”群体囿于自身机能与数字素养低,处于数字治理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能力上的差异,知情权虚化与信息获取机会不足导致自身参与不足,处于数字治理的边缘区域。三是数字红利与民众诉求的断层。以数字治理平台建设为例,高标准、高门槛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呈现出与村民需求脱节现象。诸如,对乡村老年人的多元需求未充分考虑,缺乏对数字技术的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服务与数字产品的供给存在不足且数字人文关怀有限。
 
 
 
 
 
 
 
 
 
 
四、实践进路: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优化方略及其共生效应
数字乡村共生治理价值指向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提升,吸纳与动员多主体参与治理行动,达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为此,需要耦合共生单元、调适共生模式以及优化共生环境,通过增进乡村数字治理协同、重塑乡村数字治理价值、创新乡村数字治理形态等路径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耦合共生单元:以主体性联动增进乡村数字治理协同
1.调适数字共治关系,明晰治理主体权责分工
主体明确合作分工与凝聚治理共识是开展治理活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一是明晰政府权责,规范乡村数字治理的开展过程。政府应有效发挥治理职能,着力推动基层政府在治理实践中强化引导与协调作用,促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同时,需依据治理事项的类型与层级,细化乡村数字治理实务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间的权责分配,明确政府干预的边界与方式,从而避免陷入过度干预或缺位失灵的误区。政府部门应依法保障村民自治的主体性与独立性,减少对村民自治事务的不当干预,以引导者角色积极推动数字技术拓展乡村自治空间,激发乡村数字治理的自治活力。二是增强村级组织协调数字治理的行动力。村级组织需要进一步提升数字治理专业能力、完善数字治理权力监督,以此增强治理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廉洁性,推动治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质量。三是提升村民主体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这需要协同多元治理主体力量来共同普及面向村民群体的基础数字技能,通过数字技术的日常运用来激发村民参与治理的热情,培养治理的意识与能力。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补齐乡村老年群体的数字短板,研发适老化数字产品,强化老年群体的代际数字反哺。
2.统筹数字共治行动,促进治理主体平等参与
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多元主体凝聚治理共识与发挥治理合力。数字技术赋能为治理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依托数字技术的创新驱动,有效激活了多元主体的治理动能,实现联动合作式治理。具体而言,一则政府借助政策供给与制度安排促进数字技术向乡村社会渗透,同时引导与动员组织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数字治理,充分发挥各主体的治理效能,从而构建乡村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形态。二则构建乡村数字共生治理共同体,创新乡村治理现代化体系。以构建乡村数字共生治理平台为基础性工程,发挥数字平台在共生治理中的治理媒介作用,为整合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营造共生治理界面。在此治理界面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村民主体平等参与活动,保障各治理主体的平等资格权益,有效激发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增强各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组织凝聚力。
3.形塑数字共治理念,推动治理主体高效合作
凝聚数字治理的集体行动共识,优化协同共治的“数治”行动网络,进而赋能乡村数字治理共同体建设。通过提升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效能,以治理有序、治理有效为目标,赋能数字治理共同体建设,促进治理协同性。为此,一是破除治理观念上的阻碍,消解主体认知偏差,增进主体对数字治理的价值认同,强化合作治理的主观意愿。这需要通过开展数字治理科普活动宣传,使得治理主体了解数字治理对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正向作用,在心理与行动层面接纳数字治理。二是以数字技术创新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合作治理效率。这需要将数字治理嵌入乡村“三治融合”治理实践中,以数字化线上治理形式提升治理便捷性,弥补村外异地主体的线下治理缺位,进一步促进治理主体的完整性,平等有效参与治理活动。三是以数字赋能实现治理流程再造,推行数字化简约治理,提升主体合作治理效能。针对技术失配、协同乏力、共生治理效能不足等问题,需要优化应用数字化平台设计功能,精简治理程序与精准筛选关键治理要件,打造高效数字治理系统,统筹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行动。
(二)调适共生模式:以功能性互嵌重塑乡村数字治理价值
1.聚焦数字规范治理,注重乡村民本价值引领
达成多元主体的功能性互嵌首先需要规范数字治理行动,营造良政善治的治理生态,夯实数字技术下沉乡村社会治理场域的价值根基和社会基础。政府部门在数字治理实践中平衡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通过善用数字技术,规避失范治理行为发生,促进数字治理行动与民本价值相融合。一方面,规范治理行为,树立技术向善理念,规避权力异化与权力滥用造成的治理风险。另一方面,强化数字治理的规范性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实现治理行动和谐有序,践行为民服务宗旨。规范性治理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针对数字技术滥用行为作出规章制度约束,明确使用数字治理的场景边界,结合实际需求开展数字治理行动,真正实现数字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
2.缔结文化情感纽带,融合数字技术治理创新
通过创新文化开发与应用,数字技术在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增进情感交流的同时,又能够提升村民数字素养,激活乡村共生治理的内生动力。在繁荣乡村文化进程中,数字技术凭借线上直播、文化宣讲、短视频推送等形式以及开展文艺活动,营造出乡村文化良好氛围,这不仅起到了践行乡村文明新风尚的作用,而且增强了广大村民对数字治理的可感性认知。与此同时,数字线上社交平台能够克服跨时空局限,增进社交情感沟通,有助于塑造公共文化空间。在社交层面,数字技术增强乡土文化情感互动,丰富乡村数字生活内容。线上文化空间与线下文化空间的互嵌融合,也进一步拓展了文化传播场域与村民交流沟通的空间,在增强乡村社会情感联结的过程中营造良好的乡村共生治理生态。
3.弥合乡村人才鸿沟,强化数字治理智慧支撑
建设数字乡村治理人才队伍,需要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工作。一是外部“引才”,从乡村外部引进专业治理人才。这能够为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带来新思路、新动能。政府部门需要积极推动引才政策引导与支持,出台住房租赁补贴、创新创业帮扶、户籍迁移安置等措施吸引外来人才。二是内部“育才”,加强培育乡村内部治理人才。乡村本土人才具有熟识乡村内部治理情境的先天优势,因此,强化内部人才培育有利于数字治理行动开展。这需要建立“传帮带”的指导机制,以富有治理经验的工作者传授青年人才治理经验,强化人才培育内生驱动力。三是精准“留才”,完善晋升激励措施留住治理人才。这需要明确乡村治理人才的职业晋升路径与职业发展规划,强化专业技能素养与工作责任心,通过自身职业认同,保持本职工作连贯性,提升职业归属感。同时,提供职业晋升机会,为治理人才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发展平台。四是合理“用才”,发挥人才专业特长,实现才尽其用。积极为人才提供数字治理实践锻炼机会,以推进治理项目为契机,提供实习轮岗,锻炼与培训专业化人才,提升专业人才解决治理难题的能力。
(三)优化共生环境:以整体性融合创新乡村数字治理形态
1.推进数字制度落地,实现乡村治理供需匹配
破解乡村数字共生治理的“数字悬浮”困境,需要完善数字乡村治理的相关制度,推进治理制度供给与治理情境需求相匹配。具体而言,一是健全数字治理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落实数字治理工作。这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实现制度执行的协同性与创新性,提升治理工作精准有效。二是优化数字治理制度执行的资源配置,提升治理资源利用率。治理政策执行需要以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为基础,而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的建设又离不开治理资源投入。加大乡村数字治理的资源投入,能够强化政策执行效果。在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实践时需要在现有基础之上合理配置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确保政策执行的持续连贯,资源应用效率提升。三是完善数字治理制度执行的监督体系,保障数字治理行动和谐有序。建构全方位的制度执行监督体系,强化执行进度监管,跟踪治理信息反馈,这能够有效保障政策执行的效果。同时,数字治理政策的执行需要以监管措施保障其执行效能,这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监管、数字平台监管与健全问责机制来强化数字治理的监督过程。
2.夯实数字设施建设,扩充乡村社会数字服务
夯实乡村数字基础是推进乡村数字共生治理的关键环节,多元治理主体应首先夯实这一基础,继而盘活乡村空间数字要素,丰富数字服务内容,并以此扩充数字服务的覆盖范围,实现数字治理供给与需求的精准适配。因此,需要结合民生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数字治理技术供给多样化的数字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宽数字技术涵盖乡村社会的农业生产、教育发展、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以数字技术的赋能效应推进数字产业协同化、数字公共服务资源统筹、城乡数字教育一体化、医疗水平提升、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备。例如,在教育方面,数字赋能乡村教育,实现了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均衡流动,提升了乡村教育水平。山东庆云县依托数字化的ClassIn系统推动数字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数字课程开发,实现了在线教学、线上备课与智能教室的衔接,向乡村学生提供丰富的数字文化课程资源,逐步缩减城乡教育差距。在乡村养老方面,数字技术的科学运用同样提升了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浙江安吉县以数字技术加速民生服务数字化转型,实现“安心享”“安心养”与“安心长”,助推涵盖救助、养老与教育的基本民生保障精准化。
3.保障数字利益公平,助推数字红利普惠可及
保障乡村数字治理的利益分配正义,关键在于嵌入公平正义理念,实现数字鸿沟转向数字正义。乡村民众数字素养不足造成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产生,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并注重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帮扶,保障其合法数字权益,补齐数字乡村建设短板。一是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参与乡村事务的权利。数字技术在提升社会包容与消解数字排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数字治理平台通过开展数字素养提升行动,使数字弱势群体掌握参与线上治理的基本技能,保障其利益表达的话语权,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主体平等性与完整性。二是保障数字弱势群体被公平分配的享有权。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推动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数字红利普惠的价值得以放大,增进了社会福祉。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红利惠及乡村民众,使其享受数字化公共服务的便捷,提升乡村社会村民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例如,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提供“适老化”“适残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帮助他们跨越数字鸿沟,平等享受数字红利。
 
五、结论与讨论
数字乡村建设进程加速推动了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治理理念与治理场域层面提供理论与实践创新的空间,助推乡村治理迈向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新型治理形态。本文基于共生理论,结合共生单元、模式与环境三重要素,将“同构共生-动态增益-互惠一体”的共生理念嵌入数字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建构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分析框架,激发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正向作用,以整体性思维深入探讨何以提升当前数字乡村的治理效能。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结合共生理论的三个要素维度阐释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治理逻辑,探索数字乡村治理研究的新视角。二是从“耦合共生单元-调适共生模式-优化共生环境”的逻辑链路提出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实践进路,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新思路。在数字乡村共生治理实践中,治理情境耦合乡村社会性与数字工具性,也需要关注到价值伦理冲突、数字化内卷、数字技术应用泛化异化、数字信息安全等潜在风险问题。对此,未来数字乡村治理研究有待进一步拓展,立足乡村社会实际治理情境,寻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键平衡点,进而探索“技术向善”的乡村治理新路径,释放数字乡村共生治理的治理效能,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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